(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要求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已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或《宁波市“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在有效期内;
2. 企业2022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2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可承担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2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限制。
(四)应用场景须位于宁波市内,项目及场景示范效应明显,有推广价值,解决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鼓励在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开展应用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已具备条件的重大应用场景率先实施。
(五)申请单位根据场景攻关研发投入实际需求开展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及经济、技术指标,并应提供相关承诺。鼓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2年9月30日,追溯期限计入项目实施期限。
(六)重大应用示范计划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方)与应用单位(场景提供应用方)共同申报,但牵头单位必须是项目实施单位,并且项目实施单位和应用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应用单位不能牵头申报本批次项目。每个申报企业仅限申报1个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第1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项目前3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3.项目前3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
4.项目前3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5.项目前3位负责人存在承担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期满,未按规定提请验收申请,或虽提请验收申请但未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申报。